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以案说险:贷款合同非儿戏,落笔签名需谨慎
客户汪先生与配偶刘女士共同向银行申请了一笔抵押贷款,汪先生作为主借款人,刘女士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亲笔签名,但其内部约定由汪先生还款。一开始汪先生按时还款,后因个人原因无力偿还贷款,银行联系刘女士沟通还款事宜,刘女士称两人已于半年前离婚,认为自己不是主借款人,不应承担还款责任。银行告知刘女士由于其为共同借款人,应承担还款义务。
在此案例中,刘女士作为共同借款人对汪先生的贷款负有还款责任,然而刘女士在签署贷款合同时,未充分理解共同借款责任的法律后果,误认为只有主借款人汪先生需承担还款义务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,离婚时,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。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,由双方协议清偿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消费者在申请借款、担保贷款时,应理性评估自身的偿还能力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,切莫随意签署借款、担保合同,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债务风险。广发银行上海分行提醒您:贷款合同非儿戏,落笔签名需谨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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